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通知
西寧、海東市城鄉規劃和建設局,西寧市房管局、城管局,各州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我廳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6年10月8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監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從根本上減少對施工現場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中,采取措施,加強施工現場管理、保持良好的作業環境、改善市容和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并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施工現場,是指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動的作業場地。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按屬地化管理原則,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工程招標要求)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確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條(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應在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審查時,應制定并提供安全文明施工費預付計劃。施工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措施費??顚S?。
第七條(現場調查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方案設計階段組織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各類管線設施及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八條 (設計和施工要求)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及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提出保護要求,并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筑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并予以實施;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委托的專業單位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的應當遵守文明施工要求。
第九條 (監理要求) 工程監理單位應將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及費用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理納入監理范圍。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發包要求)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實施統一管理。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對分包范圍內的文明施工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管理,各施工單位按照承包范圍分別負責。
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經理對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直接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文明施工方案,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制,實行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第三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施工現場總要求)施工現場文明施工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和《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的有關要求。
第十二條 (施工銘牌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進出口等醒目位置設置標準統一的“五牌兩圖”,即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平面圖和工程鳥瞰效果圖。標明建設工程名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姓名,開工、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具體措施等。
第十三條(進出口)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進出口設置門衛室并建立門衛制度。必須設置門衛房和可封閉式大門,門樓高度不得低于4米,寬度不得小于6米。門頭應設置企業標識及名稱。
第十四條(圍擋設置)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連續、封閉圍擋。尚未確定施工單位的,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設置圍擋。圍擋要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區主要路段,圍檔高度應不小于2.5米,一般路段圍檔高度要高于1.8米。
(二)圍檔材料應選用砌體、金屬板材等硬性材料,并做到堅固、整潔和美觀。圍擋兩側可噴涂有關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宣傳內容,市區主要路段的圍擋應界面應做文化墻。
第十五條(人員出入現場要求)施工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佩戴工作卡進出現場。
第十六條(腳手架和圍網設置)施工現場應在腳手架外排立桿的里面設置封閉、整齊、清潔、統一顏色的密目式安全網,安全網應符合《安全網》(GB5725)標準。
第十七條 (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道路上方搭建堅固的雙層安全防護棚,并設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志。因施工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通道;臨時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辦理相關用地手續并設置圍檔予以封閉。
第十八條(防治揚塵要求)對易產生粉塵、揚塵的作業面和裝卸、運輸過程,制定操作規程和灑水降塵制度,在秋冬季和大風天氣適當灑水,保持濕度。對開挖形成的裸露場地和現場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封閉、固化等措施降低施工現場的風蝕揚塵。嚴禁在施工現場焚燒任何廢棄物和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煙塵、臭氣的物質,熔融瀝青等有毒物質要使用封閉和帶有煙氣處理裝置的設備,保護周邊生物生存環境。
第十九條(三區設置)施工現場的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應當分開設置,實行區域化封閉管理?!叭齾^”應有隔離和安全防護措施,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牌。
第二十條(道路要求)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區的地面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多家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施工的,由建設單位協調各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地面硬化。城鎮建成區、風景旅游區、市容景觀道路兩側、交通主干道兩側區域的建設工程場地內的道路、作業場地必須進行硬化處理。主要道路必須用混凝土覆蓋,其余道路應用沙石硬化。
第二十一條(防治水污染)在開工前完成施工現場排水和廢水處理設施的建設,要設置通暢和良好的排水系統和沉淀池,確保排水暢通。妥善處理施工廢水,施工泥漿和生活污水要經過沉淀后排放,未經處理不得排入城市污水管網或河流。生活污水和糞便等必須進行集中處理,采取措施保證工地排水和廢水處理設施在整個施工過程的有效性,做到現場無積水、排水不外溢、不堵塞、水質達標。對現場存放油料的庫房地面必須進行防滲處理。
第二十二條 (車輛清洗)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運輸通道進出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隨時沖洗外出車輛打掃出入口地面的環境衛生。施工現場運輸液體或散裝材料、垃圾的車輛,必須采取密封、包扎或覆蓋措施,嚴禁灑漏污染城市(鎮)道路。
第二十三條(材料堆放)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設備器材、建筑材料、現場制品、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物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并設置標識牌。各種材料、構件要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做到“五成”(成方、成垛、成堆、成捆、成排)。場區外不得堆放建筑材料或施工工具,嚴禁占道施工。
第二十四條(垃圾處理)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要集中收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類堆放,并及時清運。禁止焚燒建筑垃圾,嚴禁凌空拋擲建筑垃圾,應當建立封閉式垃圾站或者能夠有效防止揚塵和垃圾飄散的堆場;作業區及建筑物樓層內應工完場清,垃圾不得長期存放。
第二十五條 (渣土堆放)施工現場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位置等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在出場前要有效遮掩,防止揚塵,并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渣土處置和拆除作業)施工單位進行渣土處置或者建筑物、構筑物拆除作業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風速達到四級以上時,無有效控制措施應停止爆破、拆除和土方挖填、轉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
(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進行建筑物、構筑物爆破時,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建筑物、構筑物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在施工現場設置職工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置;
(二)設置飲用水設施;
(三)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并有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五)生活垃圾應當放置于垃圾容器內并做到日產日清。
第二十八條(宿舍要求)在生活區設置宿舍的,要推廣使用阻燃、保暖且有產品合格證的輕型活動板房。宿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宿舍應當安裝可開啟式窗戶,每間宿舍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小于2.5平方米,通道寬度不小于0.9米,宿舍內應設置單人鋪,層鋪的搭設不應超過2層。嚴禁使用通鋪、地鋪,每間宿舍住宿人員不得超過16人。
(二)宿舍用電要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要求。禁止任意拉線接電,禁止明火取暖和使用額定功率超過200W以上的用電電器,室內照明燈具低于2.5米的應使用36V安全電壓。
第二十九條(衛生要求) 施工現場提倡統一設置食堂。食堂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有衛生許可證,制定健全的生活管理制度。食堂必須距離廁所、垃圾箱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超過15米;食堂外墻面應抹灰刷白,制作間灶臺及其周邊應貼瓷磚,地面應做硬化和防滑處理,安裝紗門和紗窗。炊事人員必須持身體健康證上崗,應穿戴潔凈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個人衛生。
第三十條(消防要求) 施工現場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認真執行《青海省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過期失效的應及時更換。
第三十一條(治安和衛生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社會治安和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定區域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醫護要求)施工現場應設置醫務室,配備保健醫藥箱和擔架等急救器材,配備止血藥品、繃帶及其他常用藥品。施工現場應經常開展衛生疾病防控的宣傳教育。
第三十三條(防治噪聲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盡量采用低噪聲施工機械設備和先進的施工技術,及早淘汰落后機械設備。施工場地合理布局、優化作業方案和運輸方案,減少噪聲的強度和敏感點受噪聲干擾的時間,如需夜間施工,必須提前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超標嚴重的施工場地安設必要的噪聲控制設施,運用降噪技術,加強機械保養,降低施工機械噪聲。
第三十四條(防治固體廢棄物污染)減少回填土方的堆放時間和堆放量。制定廢渣的處理、處置、分類方案,及時清運施工棄土和渣土,建立登記制度。對沒有回收價值的固體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必須集中收集,及時清運。選擇對外環境影響小的出土口、運輸路線和運輸時間。教育施工人員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隨地亂丟垃圾、雜物,保持工作和生活環境的整潔。
第三十五條(城鎮生態控制措施)在施工范圍內砍伐或拆移樹木要報批,不得隨意修剪樹木;古樹名木按要求進行特殊保護。施工照明燈的懸掛高度和方向以不影響居民夜間休息和生物多樣性環境為原則。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責令改正,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七條(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施工企業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投訴電話,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0月31日失效。